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婚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五八六號
原告甲○○右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九月廿五日送達原告,有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證書及電話紀錄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奕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