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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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振發 │保證責任台北市第五│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伍萬玖仟玖佰元│AH三二三二七四│││││信用合作社總社│││二││├─┼─────────┼─────────┼───────────┼────────┼────────┼──┤│2│益晟汽車材料行 楊原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貳拾壹萬肆仟元│CC三一八三七八││││和│司建成分行│││七││├─┼─────────┼─────────┼───────────┼────────┼────────┼──┤│3│ 劉輝鎮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壹萬陸仟伍佰元│CC三二一二六0│││││司建成分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