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五四號
原告丙○○
戊○○甲○○乙○○被告三英印刷事業
股份有限公司樓法定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三英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惟查本件非應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不足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七十七條之十六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