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五號
原告恩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甲○○律師被告慈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右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八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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