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南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尚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帶退貨證明資料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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