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司字第189號聲請人 陳世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相對人澤塑配管五金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記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另就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通清算程序,清算人除須依非訟事件法第
178條規定,以書面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及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外,清算人尚須於就任後,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呈報清算人就任,未依上開規定提出監察人審查相關財務報表之證明及監察人審查相關財務表測後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記錄等,經本院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證明文件,該通知業於民國103年7月16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