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佳潔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潔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3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15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