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744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22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國良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9、30「時間」欄內關於日期「106年6月28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6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29、30「時間」欄內關於日期「106年6月28日」之記載,經核對判決全文及卷附附表一編號29、30之監視錄影畫面所示日期「2016/06/28」,正確日期應為「105年6月28日」,上開記載顯係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105年6月28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馮君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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