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苗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苗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苗簡字第9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邱薪瑋
陳靜盈 王志堯 被告 胡喬崴
胡全城
胡兆光
胡孝碩
胡秀宜
邱胡佳花
胡蘭香 被代位人 胡全民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0元。惟查,原告起訴時原代位胡全民請求分割其繼承如附表編號4所示遺產,並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455號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68,683元。嗣原告於民國111年3月29日具狀為訴之追加,主張代位胡全民請求分割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遺產,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如附表所示510,0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已繳納4,520元,尚應補繳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附表:
編號請求分割標的(苗栗縣頭份市和平段)公告土地現值(元/㎡)面積(㎡)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部分被代位人胡全民應繼分比例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134地號土地71,174元6.111/11/672,479元21136地號土地46,920元6.111/147,780元31144地號土地31,569元98.42186/300321,059元4門牌號碼為苗栗縣○○市○○里0鄰○○路000號依苗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為412,100元1/168,683元合計510,001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