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 黃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心怡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1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01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0174Z0000000000002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01394Z0000000000003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01246Z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