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齊天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秉昆 代理人 謝嘉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0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王心怡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齊天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李秉昆第一商業銀行北斗分行109年8月12日16,500元M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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