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9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莫怡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同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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