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親瑜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猥褻漫畫書籍拾貳本(一00年度保管字第二七八一號)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散布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者,其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親瑜因涉犯販賣猥褻物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7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色情書刊12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管字第2781號),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親瑜所涉販賣猥褻物品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87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查扣之猥褻漫畫書籍12本(100年度保管字第2781號),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卷附書刊畫面擷取照片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