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七九號
具保人 余麗英 被告甲○○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余麗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余麗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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