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國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上國易字第8號上訴人丁○○法定代理人乙○○
戊○○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同上受告知訴訟人甲○○住台南縣柳營鄉旭山村山子腳47號之5被上訴人臺中縣豐原市公所
設臺中縣豐原市市○路○號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宏盈 律師上而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吳惠郁法官盧江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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