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月││││刑期││15日│││├──────┼──────┼──────┼──────┼──────┤│犯罪日期│82.10月間起│82.10月起至│82.07.25│││年月日│至82.12.18│82.12.18│││├──────┼──────┼──────┼──────┼──────┤│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2年│臺中地檢82年│臺中地檢83年│││機關年度及案│度投偵字第│度投偵字第│度偵字第167│││號│167號、2511│167號、2511│號、1139號等││││號等│號等│││├─┬────┼──────┼──────┼──────┼──────┤│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訴字第│83年訴第1035│84年上更一字│││實││1035號│號│第29號│││審├────┼──────┼──────┼──────┼──────┤││判決日期│83.04.26│83.04.26│84.06.15││├─┼────┼──────┼──────┼──────┼──────┤││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83年訴字第│83年訴字第│84年上更一字│││判││1035號│1035號│第29號│││決├────┼──────┼──────┼──────┼──────┤││判決確定│83.07.18│83.07.18│84.06.15││││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例第1項│條例第13條之│第5條例第1項│││││1第2項第4款│││├──────┼──────┼──────┼──────┼──────┤│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第2條第2項│不符減刑│││刑條例│││││├──────┼──────┼──────┼──────┼──────┤││臺中地檢84年│臺中地檢84年│臺中地檢84年│││備註│度執更字第│度執更字第│度執更字第││││3146號(編號│3146號(編號│3146號(編號││││1至編號3數罪│1至編號3數罪│1至編號3數罪││││併罰)│併罰)│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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