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5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松茂 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件原告將「 蕭德安 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之一,前經本院命原告提出蕭德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原告迄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蕭德安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被告。
二、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之書狀(並附具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