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宗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給付方式欄第二行至第四行應更正為「被告應自107年4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給付方式欄第二行至第四行「被告應自105年4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顯係「被告應自107年4月10日起,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施建榮法官陳威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詩雅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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