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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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57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怡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起訴狀並未敘明被告陳怡如之住居所及身分證字號,前經本院命原告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原告迄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被告陳怡如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