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38號聲請人 蔡友欽 上列聲請人蔡友欽因與相對人 游惠玲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蔡友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游惠玲(住彰化縣○○市○○路○○○巷○○號4樓)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