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30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097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修己 選任辯護人 楊凱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柯修己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2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修己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2、1項加重強盜未遂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執行羈押,至107年2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2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張育彰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