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845號
原 告 文心凱旋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松輝
被 告 蔡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5日所為第一
審小額民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中如附表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一所
示。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
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至聲請人主張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第一頁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第三行關於「107年8月2日至108年
9月27日剛好與電梯…」之記載,應更正為「107年8月2日至
107年9月27日剛好與電梯…」,惟此部分係依據原告於民國
108年7月5日所提出之民事準備書狀所載(參本院卷第91頁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並無違誤,原告此部分聲請裁定更正
,顯屬誤會,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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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原判決正本及原本所載位置│原記載│應更正為│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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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一、原│經查破裂處在被告臺中市興│經查破裂處在被告所有門牌號│
││告之主張:第3至4行│安路文心凱旋社區142號2樓│碼為臺中市○○街○○○號2樓房│
│││房屋衛浴洗手檯下方│屋(下稱被告房屋)衛浴洗手│
││││檯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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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四、得│臺中市○○路文心凱旋社區│被告房屋│
││心證之理由:㈠第2至3行│142號2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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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四、得│是否有到臺中市○○路文心│是否有到文心凱旋一期社區進│
││心證之理由:㈡第3行│凱旋社區進行修繕│行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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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四、得│臺中市○○路文心凱旋社區│被告房屋│
││心證之理由:㈡第27至28行│142號2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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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四、得│臺中市○○路文心凱旋社區│被告房屋│
││心證之理由:㈢第5行│142號2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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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四、得│臺中市○○路文心凱旋社區│被告房屋│
││心證之理由:㈣第6行│142號2樓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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