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8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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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28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郭素錦
被 告 蔡乙安 (即 蔡璧亘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萬9207元,及其中新臺幣40萬8327元自
民國10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視同起訴時係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4萬7207元,及其中40萬
8327元自民國105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嗣後於言詞辯論期日將其中44萬7207元變
更為43萬9207元,其餘不變,核其性質係為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88年5月5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被告得持該信用
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除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外,應另行給付原告按年
息19.98%計算之利息(配合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僅請求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詎被告僅繳款至105年3月13日,此
後即未再如期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同)40萬8327元及利息3萬0880元
,共計43萬9207元未清償,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
請被告如數給付,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除所提出之支付命令異議狀記
載有:尚有其他債權銀行債務需償還,希望能個別協商分期
還款等語外,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使用上開所示之信用卡消費,
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未為清償,且其清償期
依約已視為到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
條款、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歷史交易大量明細
資料等為證,被告雖以其尚欠其他銀行債務,希能個別協商
分期償還等情抗辯,然查被告是否能協商分期償還事宜,亦
需被告出面洽談始得達成協議,被告既未主動出面與被告協
商,復未親自到庭,自難達到協商分期償還之目的,是其此
部分抗辯,自非可採。此外,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上開說明,自應準用自認之規定,是
本件自得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㈡又所謂信用卡,係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第
三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
約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
辦法第2條第1款參照)。而信用卡使用契約,乃持卡人取得
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
償付帳款(繳付當期全部金額;或僅償還部分金額,其餘款
項則掛帳並依約加計循環利息),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
人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是持卡人自應依信用卡使用
契約,向發卡機構清償簽帳消費之帳款及循環利息。本件被
告既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簽帳消費,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
金及利息未為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揆諸前開說明,
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