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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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蘇明淵 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前經於94年1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楊台清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