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黃美雲~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二二五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合作金庫銀行美村分│ 林德雄 │0000000│壹拾參萬元│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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