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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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袁炳崴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炳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袁炳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鄭富城法官孫惠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於衡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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