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64號原告 劉炳賢 被告 陳俐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49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陳海寧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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