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9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9231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本院核定在案,有債權人提出之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97年刑調字086號之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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