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28號原告 嚴彬瑞 上列當事人請求否認子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