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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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莛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軍偵字第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86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10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總淨重壹點陸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0
7年度軍偵字第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863號被告王莛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已於民國110年1月4日期滿,扣案之大麻2包(驗餘總淨重1.61公克)為違禁物,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乙紙在卷可參(見新北檢10
7年度軍偵字第42號卷第47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因於107年5月19日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07年度軍偵字第42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86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8年7月5日以10
8年度軍上職議字第33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110年1月4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之大麻
2包(驗餘總淨重1.61公克)(扣押物保管字號:107煙保
574號),經鑑定結果確含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6月25日調科壹字第10723015580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