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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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進隆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進隆前犯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列之罪,均經法院裁判論處罪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
2項規定(聲請書贅載第10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
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