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俊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物(100年度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壹玖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俊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6月22日以
100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疑似安非他命2包(合計淨重0.2132公克,取樣0.0144公克【已鑑析用罄】,合計驗餘淨重0.1988公克),經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中心100年2月14日憲直刑鑑字第1000000298號鑑定書1份(99年度毒偵字第1805號卷第33頁)在卷可參,因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