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鄧素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 鄧春妹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失蹤人鄧春妹(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鄧春妹(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為聲請人之妹妹,鄧春妹於91年5月4離家失蹤,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簿、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鄧春妹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及入出境紀錄結果,可知鄧春妹未曾有任何勞健保投保資料,而其雖於82年8月27日出境,惟已於82年8月30日入境,未再有入出境紀錄等情,尚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鄧春妹於96年間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職權逕行宣告失蹤人鄧春妹死亡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