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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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林 昱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光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3194建號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王光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