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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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消債核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 昱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請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凱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所附之附件(共4頁),應更正為如附件(共5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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