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宛傳禎選任辯護人鄭晃奇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宛傳禎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宛傳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次數達5次,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於104年1月21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
104年3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齡玉
法官徐右家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