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國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聲字第9號
104年度聲字第72~100號104年度聲國字第7~10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第行以下及理由欄第行以下關於「103年度抗字第894、1246、1289、1354、1357、1555、1604、1634、1643、1646、1778、1780、1781、1783、1787、1856、1857、1859、1921、1972、2032、20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3年度抗字第894、947、1246、1289、1354、1357、1555、160
4、1634、1643、1646、1778、1780、1781、1783、1787、1856、1857、1859、1921、1972、2032、2037、205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就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之案號,漏載本院103年度抗字第947、2058號,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