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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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繻逸
江文芳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經本院裁定就被告方繻逸及江文芳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王詩銘法官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俊明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