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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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848號公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陸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予以羈押在案。聲請人即被告以其父年高八十歲,因開刀住院,其兄因工作繁忙無法前往看護,聲請人亟欲至醫院照料父親為由,聲請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本案業已審結宣判,且聲請人家中尚有老父,亦有全戶戶籍查詢資料結果一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雖有上述羈押事由,但如命其具保亦可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故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准聲請人於提出新臺幣六萬元之保證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胡宗淦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