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海商字第2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原告與被告乙00000000000000000000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具備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
二、原證1、2等載貨證券及濕損發票之中譯本。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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