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告甲○○被告乙○○
真善美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代表人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巫淑芳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