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3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13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280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中簡字第1292號),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丶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以書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紙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丶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炫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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