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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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10號原告 柯俊雄 原告因交通事件,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元。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按下列規定徵收裁判費:一、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二、原告對於臺東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105年8月13日東警交字第T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尚未據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丁逸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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