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 許淑麗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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