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張詣旻
楊秋蓮 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數為核定基準。經查,本件被告執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1號和解筆錄(下稱系爭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請求債務人 張文炳 拆屋還地,惟本件原告對於系爭和解筆錄第一項所載「被告張文炳願於民國103年8月6日將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613.82平方公尺、A1部分面積24.5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所占用之上開土地返還原告」之部分,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系爭和解筆錄如附圖所示A及A1部分之地上物,實係本件原告與債務人張文炳所共有,因而請求排除該部分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萬5,138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1萬4,200元×638.39平方公尺=906萬5,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793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8萬9,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