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18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187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炳松 債務人 游俊寬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 游宗達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肆萬零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