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聲請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財產目錄部分請補正【注意:本項均須含債務人自己、配偶、子女分別列出】: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及目前市價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現有無職業?每月薪資若干?並補提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必要支出賦稅、醫療費、伙食費、交通費、電信費、水電費、勞健保及貸款等費用共新臺幣60,000元之證明文件。
(六)每月支出受扶養人 黃成興 扶養費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八)債權人清冊中,就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之債權表明為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九)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十)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十一)聲請人稱先生於00年0月中風,致其無法繼續工作,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二)聲請人應釋明聲請前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例如計程車司機、小規模營業之商販),如有,請補提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三)請釋明於聲請狀所載送達代收地,送達代收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主觀上是否有久住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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