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560號原告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戊○○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義棟 律師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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