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7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12月至95年2月間因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45號(偵查案號: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81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