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57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釋明如附件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件一:
(一)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伙食費10,000元、水電費1,500元及通訊費1,000元,請提出相關支出之證明文件。
(二)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每月扶養支出之項目及金額。
1、請具體列出項目、金額及證明文件。
2、配偶是否有分擔子女生活費?
(三)聲請人稱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請補提當時成立協商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四)聲請人主張債務協商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資料證明。
附件二:
(一)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是否未逾新台幣1,200萬元,如是,請補提相關資料證明【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
(二)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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